作者davidcon (好想一直吃)
看板car
標題[問題] 撞到人的肇事責任?一定是應注意未注意?
時間Mon Mar 3 02:15:31 2014
事發當時我駕車於雙線道的外側車道 我大約穩定直行於車道中間稍偏左側 行車時有看到一成年男子與我逆向而來 他就是很正常在路邊紅磚道走路 當地路窄、紅磚道約一米,裡面有店家 行人自然走得靠馬路(但確定在人行道) 所以他走他的路、我開我的路 因為看來就是正常路人我也沒想太多 沒想到正在經過他時,我眼角餘光才有一點白光, 就立刻聽到撞擊聲、因為聲音不小我嚇到、愣住, 馬上看後照鏡,居然有個白衣小女孩躺在地上、才趕快緊急煞車 看到我的後照鏡居然撞掉了,我趕快往回衝去看情形 當下當然趕快先道歉(我當下根本不知哪來的小女孩、發生什麼事) 那個成年男子態度也蠻好,說是店家的狗突然狂吠 她女兒嚇到往外跳,就被我的後照鏡撞到,也不是我的錯。 因為妹妹較矮,後照鏡的高度剛好是她的眼睛,撞到就腫起瘀血, 我趕快攔計程車讓媽媽陪小女孩去醫院(他們家在附近,爸爸聯絡請媽媽趕來) 我跟這位爸爸則在現場等員警(我第一時間有先報警、找保險公司) 等警察的過程和爸爸聊,他再說了幾次妹妹被狗嚇到跳出來(現在後悔沒錄音) 而釐清了一下應該是妹妹本來走在爸爸後方,所以我的視線只看到爸爸 警察簡單現場處理後就一起去醫院了,在醫院做筆錄 當天我在醫院待2、3小時陪同看診,事後幾天也去醫院關心(妹妹住院), 也常電話關心,女孩父母都有提到這不是我的錯,真的是事情太突然了 (媽媽甚至提到修行等等、什麼狗會那時突然叫讓妹妹跳出可能是前世...之類的) 當時我只顧著關心妹妹的情形沒想太多,所以這些都沒錄音存證@@ 結果事發至今,妹妹的情況很不樂觀(一眼嚴重受損),今天大家見面討論和解時 他們居然改口,雖然態度沒有兇,但一直說完全是我的錯, 說是我開太快、太靠人行道、沒有注意行人 甚至一改之前的說法,說小妹妹沒有跳出來~~, 說什麼爸爸走在前面,只是剛好一個側身讓小妹妹「露出來」就被我撞了 他們今天還沒開價錢但已暗示金額要不少、然後也說要告過失傷害 上述是整個過程,有點亂,謝謝耐心看的版友,我整理一下手邊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有寫到狗吠叫使行人往外跳而遭撞。 2、初判表寫到「本案行人指述係路邊狗吠叫而往道路閃避遭撞,惟無科學儀器佐證 事發情形,尚無法釐清肇事原因,故不予分析研判」。 3、今天談時,對方一直說初判表亂寫,要告到警政署(他們今天改口說沒往外閃避)。 4、依現場照片和現場圖,路寬3米,我車寬約1.68米, 離左側車道約52公分、離右側路邊紅線約80公分,(紅線內是人行紅磚道)。 5、市區道路我印象我開不快,但精確速度我不確定,但是我後來回現場看, 居然工區限速30,若市區限50我有把握沒超過,限30我總覺得很怕被說超速。 先想到幾個問題請教: 1、他們之前講很多次「妹妹往外跳」我都沒錄音,無法舉證是否很不利? 2、現場圖、初判表難道不是依當時雙方說法寫的?我記得在醫院我筆錄講完後, 員警有給我看員警依我口述所載的筆錄,我還補充了一點才簽名, 我猜想對方爸爸接受筆錄應該也經同樣的過程、同樣也有簽名吧, 難道他們可一口咬定初判表「行人閃避」這件事是亂寫的?還說要告到警政署? (當然筆錄是分開做的,我沒有看到爸爸的筆錄,但就他當天跟我聊的口徑, 我猜想他也是如實跟員警講,所以現場圖、初判表才那麼寫) 他們現在什麼都說告,我真怕他們會不會說要告員警逼員警改紀錄之類的。 3、因我是白光一閃就聽到碰撞、看後照鏡才緊急煞車,精確碰撞位置沒人知道, 雖依現場圖我車停止處離路邊紅線尚距80公分,我也極度確定我沒開上人行道, 但該不會他們到時主張我開到人行道撞人才往回開到車道上吧。 (唉現場沒有攝影機我又天殺的沒有行車紀錄器超後悔的) 如果他們有這麼瞎的主張該不會我要舉證我沒開上人行道吧@@ 4、我自己覺得不合理的是,他們今天一口咬定沒「跳出來」而是爸爸側身, 那我到底怎麼撞到妹妹?難道他們走在車道?明明就沒有呀! 難道我鬼摭眼真的開上人行道?可是倘真如此,下車查看時爸爸怎麼完全沒罵我? 如果真的開上人行道,怎麼可能連「你怎麼開車的」都沒罵? 甚至還抱歉說妹妹是被嚇到才會跳出來(再一次,shit,當下就該錄音了@@) 5、如果很不幸查出來我是開個35、40公里之類的,會因超速就把責任都歸我嗎? 6、我記得撞到人是不是一定會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然後責任都歸我? 可是我當時真的無法注意呀,我連有小妹妹都幾乎是撞到才知道, 撞到的也不是車頭是後照鏡呀!我真的都很注意車前狀況了。 難道經過行人時還要考慮他背後可能有另個人衝出來,這怎麼可能開車嘛@@ 唉,說真的我一直都在關心妹妹,我自己一直有在教書,對那麼小的小朋友, 我自然很捨不得她,很希望她能康復沒有事,可是如果因為她傷重就歸責於我, 我真的沒有辦法服氣,我對這件事的想法,就是很不幸的「巧合」, 剛好狗叫、剛好跳出來、剛好我的「後照鏡」正經過、剛好她的眼睛高度在那, (後照鏡是凸出來的,我都想說她晚一秒跳出來說不定就沒事了) 我個人的想法真的是覺得我沒有過失,畢竟我就是直直開在我的車道, 也沒有提前看到人,(提前看到爸爸「在人行道」算嗎@@) 我連直直開在我的車道都發生這種事,說真的事發至今我就一直心神不寧、 開車也常常很怕有東西衝出來撞我,甚至上次有狗衝向馬路我就馬上心悸, 這件事對我形成很大的陰影,但我總覺得我車修一修是小事, 人家小妹妹比較可憐,所以一直以來的溝通我都蠻低姿態的,覺得傷者為大。 可是今天談和解他們的態度,真的讓我很難過,我能懂他們的心情,壓力非常大, 可是如果是因為傷的重,就要把後續責任轉嫁給我,要我高額賠償、要告我, 我真的不能接受,我明白這些都是他們的權利,換成誰可能都會這麼做, 但是法律前呢?大家可以給點意見嗎?真的是傷者為大嗎?(尤其算重傷吧...) 真的只要車撞人就一定「應注意而未注意」、一定是「車賠人」嗎? 如果真的就那麼理所當然地車賠人,我真的一點也無法接受, 我願意付道義責任,是因為我捨不得、願意關心,但不表示我認為我有錯, 難道出自好心的道義責任,就該高額賠償、就該賠上我的人生? 唉,真的好沮喪,先謝謝願意提供任何寶貴意見的版友,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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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vidcon 來自: 61.57.136.109 (03/03 02:19) ※ 編輯: davidcon 來自: 61.57.136.109 (03/03 02:22) ※ 編輯: davidcon 來自: 61.57.136.109 (03/03 02:22) ※ 編輯: davidcon 來自: 61.57.136.109 (03/03 02:25)
推 SoaringHawk:請律師吧~好好注意每個細節 03/03 02:58
→ SoaringHawk:盡可能照顧好自己身體 03/03 02:59
→ SoaringHawk:剩下的交給法官(如果對方擺明就是要吃定你) 03/03 03:00
→ SoaringHawk:遇到這種事只能試著把心思放在能努力的地方 03/03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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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aringHawk:切莫動氣,激動,承諾,或許每句言談都會被留存 03/03 03:04
→ SoaringHawk:現在想著最糟糕的狀況於事無補 03/03 03:06
→ SoaringHawk:趁著事發日期未遠離,盡可能尋找證據 03/03 03:07
→ SoaringHawk:但話又說回來,認為自己絕對沒有錯的想法也不需要有, 03/03 03:09
→ SoaringHawk:有些事情交給第三者判斷反而最接近真實 03/03 03:09
→ SoaringHawk:若真就文中所述,我不認為原po你有過失,這是我唯一 03/03 03:12
→ SoaringHawk:能給原po的祝福了。 03/03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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