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北港鎮民宅火警,消防人員沒把殘火撲滅,四小時後復燃,消防車又延遲抵達,火勢波及鄰房服飾店;蘇姓店家訴請國賠,台南高分院判決雲林消防局應賠八十六萬元。
雲林縣消防局長戴天星說,消防局收到判決書後會依判決金額賠償。縣府則會依國賠程序組成審議小組,依判決內容追究當時執行救火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服飾店蘇姓老闆表示,火警發生在二○○九年八月十二日晚間九點多,緊鄰的房子起火,直到隔天凌晨一點才暫時撲滅;但他擔心尚有餘火可能復燃,請警消先別離開。
蘇表示,他當時建議消防人員拆除起火屋上方密閉鐵皮屋頂,以防再燃燒,但消防人員沒接受,僅同意留一輛車及四人駐守。
他說,他再要求消防隊員能調派挖土機,清理起火屋的雜物,避免二次火警,仍被拒絕。消防人車離去後四小時,果真再次起火,消防車卻遲了近四十分鐘才抵達,他的服飾店已付之一炬。
蘇說,這場火警因消防人員都沒有積極處理,才有第二次火警;十三日晚上又第三次起火燃燒,十四日早上第四次冒煙後才完全撲滅,前後計卅七小時。他認為北港分隊有過失,訴請國賠。
雲林縣消防局辯稱從接獲報案到出動及抵達現場沒有延誤,也依規定做殘火處理,並無怠忽職務。
國賠案一審判決賠償七十九萬元,雙方都不服而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調查,一般接獲報案,消防車在六十秒到九十秒出動,但消防無線電通聯紀錄顯示,消防車在六分鐘後才出動。
另北港分隊有裝好水的待命出動車輛,卻不出動待命車,而是出動剛返隊且須再裝水的消防車,影響滅火時效;且鑑定報告確認第二次火警是復燃造成,北港分隊顯有怠慢延誤,應負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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