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014年7月2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預計橫跨谷關到大雪山國家森林遊樂區之間的雪谷線纜車開發計畫,15日即將送入台中市政府自辦的環評會,觀光局預計9月招商。本案因部分塔柱預計地點,需解編保安林,市府擬以「國家重大建設」包裝本案,加速解編速度;不過保安林涉及國土保安,為了遊憩設施解編保安林,恐怕很難取得認同。點狀解編土砂捍止保安林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表示,保安林涉及兩個水庫以及幾個電廠安全,不應解編保安林。雪谷線纜車預定經過的保安林,屬於編號1443的土砂捍止保安林,面積約5405公頃,目的是為防止砂、土崩壞淤積大甲溪,並維護青山、石岡水壩、谷關、天輪、新天輪、馬鞍寮、社寮角等電廠安全。
據了解,土砂捍止保安林通常都在陡坡,一旦破壞達到某個條件,就會持續自然崩塌,此等崩塌非人力可以復原,也無法回復原狀,即使是大伐木時代,也都知道不能動。
農委會林務局在去(2013)年即邀集地質學者現勘,指出此保安林目前仍有大面積崩塌,屬於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有存置必要且極須復育,興建纜車勢必對環境造成衝擊。
不過雪谷線承辦人員強調,雪谷纜車每個塔柱用地僅20公尺×20公尺,而且只從空中穿越,因此只針對塔柱P3~P7點狀解編保安林。也就是說解編後,沿線5個400平方公尺正方形土地上,可任意開挖。遊憩設施=國家重大建設
台中市政府觀光局承辦人員表示,目前已將計畫送到交通部進行「國家重大建設」審議。若經國家重大建設加持,解編保安林就不成問題。
申請國家重大建設、解編保安林、環評、招商,同步進行。
位於南投的交管小組承辦科長接受訪談時說,台中市政府送計畫來,目的是由交通部呈報到行政院進行保安林解編程序。至於纜車屬於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充其量只能稱為公共建設,談不上「重要」或重大,幾次退件都是要求市府修正相關用詞。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只能稱為「公共建設」。
再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1條,「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是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雪谷線纜車是因具備溫泉區(谷關)、森林遊樂區(大雪山)聯外運輸設施,而成為「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公共建設」。解編保安林為推動產業
既然如此,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憑什麼解編保安林?依據「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審查認定為推動產業或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計畫用地後,再報請行政院同意。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張彬接受採訪時表示,本案經行政院同意,進入保安林解編審議,過程需依《森林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研議;獲准解編後,再依森林法第8條,將國有或公有林地出租或撥用給台中市政府。
若保安林獲准解編,卻因招商未果而未施工,則再依第2項,「未依原計畫目的及計畫期程執行者,應再編入為保安林。」若未獲准解編,則計畫就不能使用保安林或影響保安林。
環評與招商並行
雖然環評審查未啟動,但觀光局已經預告9月招商。市府引用「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第62條,認為環評和招商可以並行不悖。
對此蔡智豪質疑,環評還未通過,市府就招商,不恰當且不負責任。「既然這個開發案的環評也有可能不通過,那就不應該公告招商,讓地方民眾有錯誤的期待。」要求市政府撤除招商公告,等環評通過後再招商也不遲。
過去幾項開發計畫,掛上「國家重大建設」後,用地解編、土地徵收無堅不摧,最知名的如苗栗縣大埔事件,以及近日正在審議的台知園區。只是國家重大建設的條件為何,政府一直拿不出標準。蔡智豪即表示,應列出國家重大建設需具備的條件以及審議規範,包括公民參與的管道,相關資訊必須公開透明。誰愛纜車?
「大家都不喜歡搭纜車」不願具名人士表示,台灣只有少數幾個地區遊客人數足以撐起高空纜車的營運,絕大多數計畫根本不可行,即使蓋得成也無法獲利,從纜車早列入陸資可投資項目,卻未見陸資投入即可得知;其實飯店開發,才是真正讓業者覬覦的肥肉。更有消息指出,計畫要求林管處釋放土地供BOT蓋飯店。
為了纜車解編保安林,是否真能帶動產業及創造公共利益,或者又是畫大餅,答案有待社會公眾監督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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