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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於97年06月13日偕同兩人口頭約定合股取得公司之讓渡權,合夥前友人說明只有技術股管理公司,無須以金錢入股,但本人為求公平,於營業期間先後匯20萬入股份,工作期間盡心盡力,配合公司收入調漲薪資與工作時數,無不懈怠,但合股期間因友人個人情緒無法繼續相互合作,且干涉我的自由權與工作權,最後友人未通知亦未清算,以公司未賺錢之理由將本人投資之20萬元納入公司財產繼續與房屋持有人續約承租,並佔有公司資產,且額外成立令一個公司名稱繼續經營,友人仗著家裡有錢,並四處毀謗,我在公司辛苦經營3年,眼看有成過卻被如此對待,心有所難以平衡,還說有獎金要給我,但要在繳30萬完成原本預定的股份金額才要給我三萬塊當公司獎金,這種用計心機的方式令人厭惡,要如何討回辛苦錢請各位大大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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