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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惡意逼車、驟然減速 重罰
Aug 7th 2014, 16:00
作者: 【記者張宏億/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駕駛人請注意,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昨(七)日表示近日來發生二起違反驟然減速規定的肇事案件,裁決所均已依法舉發,遭舉發者除當場禁止駕駛外,還將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不等罰緩,且車輛還將被吊牌三個月並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裁決所表示,自民國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增規定,對於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是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惡意逼車狀況;以及非遇突發狀況時,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危險駕駛行為,除罰緩外還要吊扣汽車牌照。
裁決所表示,一○三年五月份有小客車在大度路往淡水方向,未打方向燈逕行從第三車道變換為第二車道,造成第二車道原車輛反應不及發生碰撞;而六月份另一起事故為小客車沿永吉路往市民大道行駛至高架匝道路段,在無緊急狀況下逕行煞車導致後方車輛追撞。兩案經警察機關初步分析後,研判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交通裁決所更指出,違反上述規定因而「肇事」者,除吊銷駕駛人之駕駛執照外,吊銷後三年內不得考領;此外,遭吊扣牌照的車輛如果有再次違反此項規定時,將直接沒入該車輛。裁決所提醒,交通裁罰的用意在於維護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並非在於處罰,請駕駛朋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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