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日月明功靈修的黃姓婦人,涉嫌虐待兒子詹姓高中生致死,震驚社會。本案尚在調查當中,也似有其他共同參與靈修者涉案。不過,大家面對高中生的慘死,不禁紛紛拋出問號:這個母親是怎麼了?天下真的是「無不是的父母」嗎?
刑法第272條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二千多年來,儒家思想以孝順為核心的家庭倫理觀念,深入華人文化,似乎成了空氣的一部分,在我們周遭不可或缺的存在著,也同時反映至刑法的規定上。於民國24年(公元1935年)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的《刑法》當中,第271條、272條有關殺人罪(註1)的要件與懲罰,是這樣規定的: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所謂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是指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刑法這兩條規定,明顯的因為被殺的人是兇手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為「大不孝」而有刑度較重的規定:一般殺人罪最輕刑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最輕的刑度就是無期徒刑,不然就得判死刑。
也就是說,不考量其他量刑因素,如果兒子或女兒殺了父母親(例如轟動一時的林于如殺害母親等人一案),能判最輕的刑度就是無期徒刑。
反之,日月明功黃姓婦人若確實虐待兒子致死,她所殺害的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等同一般殺人罪看待,黃姓婦人會被判的最輕刑度,就是十年的有期徒刑了。
皆出於殘忍的方式,殺害他人,只因為其中一種被害的是尊親屬,而課以較重的法定刑,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日本:1973年殺害尊親屬罪法定刑違憲事件
殺人,所令人痛心的是一條生命法益的喪失,而必須懲罰與教化的是犯罪者剝奪他人生命的錯誤。以「生命等價」的角度來看, 實不應該因為被殺害者是不是具有特殊身分—是父母或子女,而做出特別處罰與否的刑度區別。否則該等規定,應該就是違反了憲法上平等原則,而有違憲情形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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